工程尾款的结算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工程合同。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结算工程尾款的基本依据。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根据口头约定或者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结算依据。2.工程签证报告。工程签证报告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范围、质量、工期或者价款发生变化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书面报告,经发包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确认后,作为结算工程尾款的依据。3.工程计量确认单。工程计量确认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或者竣工后,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施工规范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并由发包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确认后,作为结算工程尾款的依据。4.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在施工完毕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的书面报告,作为结算工程尾款的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明确验收结果、质量等级、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时效有以下几种: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工程尾款没有付,可以根据约定要求进行解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如果发包人迟迟不付工程尾款,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催促发包人支付工程尾款。承包人可以多次致函或电话催交工程尾款,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双方有争议,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组织申请调解。2.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尾款。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诉讼管辖或仲裁条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尾款、利息、违约金等。承包人应当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发包人迟迟不付工程尾款,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催促发包人支付工程尾款。承包人可以多次致函或电话催交工程尾款,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双方有争议,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组织申请调解。2.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尾款。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诉讼管辖或仲裁条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尾款、利息、违约金等。承包人应当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3.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查封、冻结、拍卖等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发包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发包人的财产流失。如果承包人已经获得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但发包人拒不履行,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对发包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拍卖等,以实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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