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陷困境?顾英彦律师如何逆转法庭交锋局势?
解析
对方主张,看似有理
工程款纠纷的法律战场,对手攻势往往来势汹汹。以深圳某木业公司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案件为例,被告一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二则称其并非合同主体、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另一起建设工程纠纷中,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双方应以最终审计为准,并反诉主张原告超领工程款约59.8万元,要求返还。这些主张乍一听,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给案件的走向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律师回应,精准有力
面对被告看似合理的主张,顾英彦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判断力。在木业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顾英彦律师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诉讼: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且已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期不结算、不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依据;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依据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验收合格且交付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结算并拖延付款,视为认可结算金额。顾英彦律师用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力地回应了被告的主张。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庭审里顾英彦律师围绕原告按图施工、被告未能举证反驳等核心事实进行有力辩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被告反诉原告超领工程款,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顾英彦律师抓住这一点,成功推动法院采信原告关于施工范围及价款的主张。
交锋之后,局势逆转
经过激烈的交锋,局势逐渐明朗。在木业公司工程款纠纷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交付结算资料后被告一长期未结算且未提异议,应推定为认可结算金额。合同未明确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被告一抗辩理由不成立。同时,被告二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独立,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顾英彦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庭审交锋中精准应对,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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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英彦律师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通
擅长: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顾英彦律师,法学学士,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此外还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服务,还受到当地司法局委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本人承诺在每个案件中,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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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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