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全错误可以申请赔偿。申请错误的,由申请人赔偿;法院保全错误的,由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措施或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一般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如果合同未约定,则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只有基于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才是合法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错误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文跟随专业律师王蒙磊的视角,剖析一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案例。某商银行与钢铁公司有金融借款纠纷,申请对钢铁公司存于港口的15万吨铁矿石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铁路物资公司提出异议,称矿石已卖给自己。法院最终认定矿石归铁路物资公司。该公司起诉某商银行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某商银行起初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之后主观过错转变为故意,应担责。港口公司无过错不担责。最终,法院酌定某商银行赔偿60%仓储费和货款利息损失共2310万元。此案例提醒债权人尽注意义务,被保全人积极减损,王蒙磊律师能提供专业支持。
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如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而导致房产被保全的,执行终结被保全的房产应当解除保全,如未解除的,可向执行法官申请解除保全。
本文通过王蒙磊律师关注的案例,剖析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的责任认定和损失计算问题。2013年某商银行申请对钢铁公司财产诉前保全,查封15万吨矿石。案外人铁路物资公司称矿石已归自己,2015年法院认定所有权归该公司。铁路物资公司起诉索赔。法院认为某商银行后期主观过错变为故意,应担责;港口公司无过错不担责。损失计算上,铁路物资公司未积极减损应自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某商银行赔偿货款利息和仓储费损失。此案例提醒债权人和被保全人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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