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致货物损毁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根据风险随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是否交付为判断标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提存后,无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在运送到目的地前,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承租人不对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灭失以后的租金风险,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无需支付租赁物灭失之后的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一般原则,财产灭失的风险,由财产的所有人负担。所以,质物灭失的风险,由质物的所有人(即出质人)承担;如果是因质权人的过错造成质物灭失的,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款项属于质权的范围,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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