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还在,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候行使。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没有灭失,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融资担保抵押物灭失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即使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也并非终局消灭,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即使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的权利依然能得到保障。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
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租赁物灭失租赁合同不会自动解除,但可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租赁物灭失,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可能会因此终止,但不会自动解除。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