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灭失,债权不会灭失。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
能接受。依法可以抵押的抵押物,抵押公司一般是会接受的,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等。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
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还在,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候行使。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没有灭失,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质押,不能抵押。因为抵押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押的客体是动产和产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向工商部门登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在交易所登记。未经登记,质权不成立,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如果当事人进行股权质押,还需要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提供担保不一定要抵押物,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物只是担保方式的选择之一。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商议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担保物,但是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保证人承担起债务。
即使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也并非终局消灭,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即使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的权利依然能得到保障。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
抵押物有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有行权期限即抵押物有担保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