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灭失的,物权消灭了,也就无法确权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灭失不可以确认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灭失后物权会随之灭失,丧失进行确权的基础,法律将不予支持。
抵押物灭失,债权不会灭失。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
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还在,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候行使。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没有灭失,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如果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要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可以调解。2、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3、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权确认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4、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1、可以调解。2、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3、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权确认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4、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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