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劳动纠纷 >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2021.09.17 劳动纠纷 1096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劳动者无过错的,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一般不能够单方辞退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报告编号:NO.202109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行吗

    劳动者无过错的,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一般不能够单方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

    聂俊律师 2020.02.12 1055人看过
  •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薛红娣律师 2020.02.12 1029人看过
  • 辞退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需要给补偿吗

    辞退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需要给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王沛律师 2020.02.12 2262人看过
  • 确诊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怎么判刑

    确诊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依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辉律师 2020.03.23 1791人看过
  •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工伤吗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袁超律师 2020.02.12 1140人看过
  •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属于工伤吗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袁超律师 2020.02.12 2329人看过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有工资吗

    有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杨章华律师 2020.03.12 2049人看过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符波律师 2020.03.02 4178人看过
  •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判刑吗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判刑。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死刑。

    刘辉律师 2020.03.13 1934人看过

袁超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袁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 23083

    精选解答
  • 83779969

    阅读量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