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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应当如何确定优先顺位?

2024.04.12 公司法 287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风险提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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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衍祥律师 2023.11.14 9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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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衍祥律师 2023.11.13 42人看过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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