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损害事故后,患者可先于医院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后应当制作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双方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不成的,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当事人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1.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2.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3.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4.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5.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合同撤销后,双方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为: 1、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2、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3、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一、家属提出医疗事故争议;二、家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