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然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多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遗嘱效力顺位有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因此,各类遗嘱应当按照订立的时间顺序确定效力。如果所立的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立的一份遗嘱为准;如果立有多份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立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因此,《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可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