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遗嘱效力顺位有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因此,各类遗嘱应当按照订立的时间顺序确定效力。如果所立的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立的一份遗嘱为准;如果立有多份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立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然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废除了公正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因此,《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可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分遗嘱(公证遗嘱除外),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首先要看遗嘱的内容有没有相反的意见。如果出现相反意见的情况下,以去世之前的最后一份遗嘱作为有效遗嘱。如果多份遗嘱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等类型的遗嘱形式的话,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是自书遗嘱,然后是代书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