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危害公众健康安全,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接下来要讲述的这起案件,涉及多地非法制作假“九价疫苗”,涉案金额巨大、人员众多,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引起了广泛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B某、C某等多人,在某市多地非法制作假“九价疫苗”达17557余支。上线人员购买原材料和设备制作假疫苗后,指导甲某夫妇掌握制作流程。甲某夫妇将假疫苗以一定价格销售给被告人D某15000余支,销售数额达705.225万元。本案涉案两家
公司,共有26名被告人,甲某作为第二被告人,被指控涉嫌生产、
销售假药罪并被
羁押在看守所。案件的关键在于,甲某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这直接影响着他最终的定罪量刑。
甲某被批准
逮捕,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检察官给出了13年
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甲某觉得量刑过重,其家属听闻
天津行通
律师事务所赵钰律师擅长办理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案件,便委托她担任甲某一审辩护人。
赵钰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多次会见甲某,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还查找了大量相关判例。经过分析,她认为甲某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并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证:
我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客观方面来看,各共同犯罪人需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行为指向同一目标,相互联系、配合,形成有机整体,且都与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危害社会,进而决意参加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从客观行为来看,甲某与买方D某并不相识,也没有相关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资金往来记录。同案犯甲某的妻子乙某也始终否认甲某有销售假药的行为。这说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甲某对乙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有分工和帮助,即便没有甲某,乙某与D某的交易同样可以达成。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甲某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
从主观故意来看,甲某自始至终都否认有销售假药的共同故意,而且在案证据中缺乏他与乙某的意思联络,乙某也否认甲某与其共同销售假药。因此,无法证明甲某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另外,对于甲某帮助发货和挥霍销售获利赃款的行为,赵钰律师也进行了分析。在发货方面,甲某是基于与乙某的夫妻关系以及日常密切接触一同前往的,其他同案犯也帮乙某发过货,但这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对于甲某用销售赃款
买房买车的行为,买方D某货款打款至账户后销售环节就已结束,事后处置赃款不影响对甲某不构成共同销售假药的判定。而且同案犯B某的笔录和上线人员的供述都表明乙某和甲某是独立个体,不能仅仅因为夫妻关系、帮忙发货和事后处置赃款就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综上,甲某的行为仅构成生
产假药罪,其是否存在销售假药行为存疑。
本案
开庭审理时,赵钰律师充分阐述了上述辩护观点。庭审结束后,她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由于案件复杂、社会影响力大,赵钰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案件在开庭后历经九个月才作出判决,最终
法院完全采纳了赵钰律师的辩护意见,甲某仅因生产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此次案件中,赵钰律师凭借在
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积累的扎实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细节,深入解读法律条文,成功为甲某打掉了销售行为的指控,使其刑期大幅缩减。这既展现了赵钰律师的专业能力,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在面对复杂刑事案件时,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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