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0年,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某区域两侧房屋征收决定书》,明确了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范围等内容。之后,张某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然而到了2024年,张某却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之诉,这一诉讼让县人民政府陷入了法律纠纷的旋涡之中。
袁继尚律师接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后,迅速开启了严谨的办案流程。他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每一个细节,制定了全面且细致的应诉方案。从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到征收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到征收决定及征收行为合法性;再到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以及征收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等问题,袁继尚律师都进行了深入且详尽的阐述,目的就是为了证实案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一场比赛,如果参赛选手没有参赛资格,或者比赛根本没有规则依据,那这场比赛的结果肯定就是无效的。在行政行为中,如果实施这个行为的主体没有资格,或者行为本身没有依据,那这个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袁继尚律师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审查和阐述,证明了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县人民政府的抗辩,说明征收补偿协议从行政行为效力的角度来看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袁继尚律师的不懈努力和专业辩护,案件迎来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新疆高院认为征收补偿协议系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有效,既应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亦应适用民事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又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最终驳回了张某要求确认无效的上诉请求。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袁继尚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他不仅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还能将其与民事法律规定相结合,全方位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袁继尚律师的能力不仅仅体现在这一起案件中。他拥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业经历,曾在新疆某市人民法院任法官,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件,还多次受到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和某市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表彰。这种双重身份的经历,让他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对案件的把握更加精准。
在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方面,袁继尚律师也有不错的表现。曾经或目前正担任100余家党政机关、大型国央企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乌鲁木齐米东区中医医院和新疆静宁医院等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他还服务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等10余家金融机构。他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全面、专业、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解决各种法律难题。
此外,袁继尚律师还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混合所有制下国家股东的法律重构研究”“民间借贷中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国家、省部级项目研究,在《广东金融学院学报》《政法学刊》《投资者》等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专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一书于2021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他在法律领域不断进步,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服务。
在疑难复杂民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金融与不良资产业务、行政诉讼等领域,袁继尚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引。如果你在这些领域遇到了法律问题,相信袁继尚律师会是你可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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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继尚律师
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地:乌鲁木齐执业10年
擅长: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行政诉讼、金融证券
律师简介
律师名:袁继尚
执业律所: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1610418400
执业年限:10年
个人简介:袁继尚,男,汉族,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曾任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新疆首批公司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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