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承租人可以参与拆迁谈判,拿到一定的拆迁补偿。
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已丧失了被拆迁人资格,无法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关公坊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关系。
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
如果合同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可以要求支付相关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和相关装修部分的支付折旧赔偿问题,并且如果属于公租房的租赁人,还可以要求相关房屋安置补偿待遇。
厂房拆迁承租方能获得补偿。承租方可以获得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导致的其他无形损失等费用的赔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商用房屋进行拆迁的,如果已经出租的,承租人是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时,如果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与承租人补偿。
如果租房合同中有约定,租户是有赔偿的。承租人不是被征收对象,无权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也无权就承租的房屋获得安置补偿费,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双方约定,主张搬迁费、装修补偿或者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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