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种是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比如南京就是采用这种办法,这种方法计算较为简便。当您遇到这种补偿方案时,要在两个方面努力,一是争取更高的房屋价值,二是力争最高的比例。第二种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相对来说这种方法具有针对性。但是正如小编之前讲解的,评估机构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因此企业主对评估价格不满时可以提出异议。第三种按照房屋面积计算,这种方法也较为简便,但是忽略了企业的特性,这会使得某些企业受益,另一些企业受损。第四种是按照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相对来说这种方式更具有针对性,具体操作是让企业提供完税证明来确定税后利润,然后按月补偿。有一个问题是有些企业通过一些手段逃税,那么此时这种方法就会影响到损失补偿额。第五种通过区分企业用房是住宅用房还是非住宅用房,针对不同性质的用房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方案看当地的规定;还有的地方是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通过与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期间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办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拆迁办并不是一个长期的机构,只是临时组建的一个办事处。一般来说,拆迁办的人员都是编制人员,也有少部分人员是临时的雇佣人员。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办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拆迁办并不是一个长期的机构,只是临时组建的一个办事处。一般来说,拆迁办的人员都是编制人员,也有少部分人员是临时的雇佣人员。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办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拆迁办并不是一个长期的机构,只是临时组建的一个办事处。一般来说,拆迁办的人员都是编制人员,也有少部分人员是临时的雇佣人员。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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