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的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不同之处。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
承揽合同的特征有以下这些: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特征有: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些建设工程合同须采取批准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集体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2)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协议等。
1.加工合同。2.定作合同。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4.复制合同。5.测试合同。6.检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典型的承揽合同有以下这些:1.加工合同。2.定作合同。3.修理合同。4.复制合同。5.测试合同。6.检验合同。
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的后果,法律对无效合同几种情形做了特别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承规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成果;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示。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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