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的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不同之处。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承规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成果;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示。
承揽合同具有这些特征:1、承诺合同的标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实际交付工作成果;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有一定的特定性,往往是根据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制作;3、承揽人的工作也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承揽合同中约定的工作等。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承揽合同解除条件包括:1、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具体的事务完成之后,支付的是报酬。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1、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承揽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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