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2021.09.24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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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调整指的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调整只限于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第二,在承包人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有承包人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第三,允许进行小调整的土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收益慢,风险大,承包期也较长。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调整的规定,应当确保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否则会导致林权不稳,出现林地纠纷,引发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因此,林地不能调整。第四,调整还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多数农民的意愿,防止随意调整承包地。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而承包合同中又约定不得调整的怎么办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即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也不得调整。这样规定既符合承包人的意愿,也有利于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尤其是承包人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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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可以收回承包地,当然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在承包期内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除非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人可以提前收回承包地。
孙政律师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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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属于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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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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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可以收回承包地,当然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在承包期内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除非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人可以提前收回承包地。
孙政律师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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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2、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在承包期内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除非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人可以提前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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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人地矛盾突出的。土地转让。农村有机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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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合同可以这样写: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土地所在地,承包年限是多久,承包费及上交办法,乙方承包目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尽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作为本事同的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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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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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