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勋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毕业于
广西大学法学专业。他的法律生涯可谓丰富多彩,1996年至2002年在
法院工作,1999年考取法官资格,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曾任职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官。这段在法院的工作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也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自2002年5月起,黄华勋律师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他先后在广西、
上海、
广州等地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有23年之久。在这23年里,他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千余起,成功代理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疑难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他的案例报道刊登于《南国早报》《法治快报》《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等媒体,这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他案件处理的高质量。
此外,黄华勋律师还先后担任了几十家
公司的法律顾问,如X鹏工贸有限公司、X美固建材有限公司等。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负责公司合同评审、合同管理以及诉讼类案件与非诉讼类案件的处理工作,熟练掌握了企业在法律方面的运作程序。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西欧汇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1202210745630,服务地区为广西
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座13楼。
黄华勋律师承办全国各类民事、行政、刑事、
仲裁等案件,尤其专长于土地纠纷、农村承包、
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工程建筑、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等领域。他的专业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丰富的审判经验:曾在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审判流程和法官的思维方式,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走向,为客户制定更有效的诉讼策略。
2.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他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坚实后盾,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3.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深入调查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确保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4.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法官、对方当事人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各方需求,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起黄华勋律师代理的土地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原告A村民小组与被告B县政府土地行政纠纷案。A村民小组一直对独岭拥有山地所有权,在2010年取得B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2018年该县国土局将独岭划为国有土地,并申请县政府撤销林权证,B县政府作出撤销独岭林权证的处理决定,确认林权证中独岭的90亩山地归为国有。A村民小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C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B县政府决定。A村民小组不服复议决定书,向C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A村民小组委托黄华勋律师代理。黄律师经过实地勘查、核实相关资料,从多个方面对B县政府撤销林权证的行为提出质疑:
-对协议书的质疑:黄律师指出,从1958年至2018年这60年当中,原告多次向县政府要求退还国营D农场的耕地,县政府从未提及1958年原告与D农场签订协议一事,直至原告当时的当事人去世后才冒出该协议书,存在隐瞒性。独岭虽在国营D农场规划范围内,但并未划拨给农场,1959年D农场第四中队与原告签订用地协议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且1958年协议书的笔迹与签字人的笔迹为同一人,原告代表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程序不合法,此份协议书合法性存疑。
-案件事实分析:1959年,原告与邻近的D农场签订的守约中明确指出,当时只划拨了部分耕地给D农场,并未涉及山地、林地,独岭自然也未划给农场。B县革委建五七干校时,专区革委会在交接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只支援第四中队所耕种的土地,不涉及独岭。
-处理程序违法:2010年原告已合法取得林权证,2018年B县国土局将独岭划为国有土地时,未通知原告代表现场勘界,不合法。被告以2010年划界勾图时未通知国土部门到现场勘界为借口撤销林权证,不合理,通知国土部门的应是B县政府林改部门。此外,被告以林权证内外业材料未完善归档为由撤销林权证,是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表现,不合法。
案件结果
C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开庭审理,采纳了黄华勋律师的代理意见,助力原告A村民小组起诉维权,最终获得胜诉。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黄华勋律师在土地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黄华勋律师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土地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方面有法律需求,欢迎随时联系黄华勋律师。他将以专业的服务、高效的解决方案,为您排忧解难,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面对法律问题时都可能感到迷茫和无助。黄华勋律师就像一位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陪您走过每一个法律难关,为您的生活和事业保驾护航。选择黄华勋律师,就是选择专业、选择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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