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收购公司的亏损可弥补: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在合并另一企业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第五条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报告编号:NO.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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