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看着
法院要求“明确起诉的法律关系”的通知时,满心的期望瞬间化为泡影。自己明明拿着有
股东签字的《
借条》,白纸黑字写着返还150万元投资本金,可一审却陷入如此僵局,
公司和股东又都以“投资风险自担”为由拒绝还款,这150万元仿佛石沉大海,再无收回的可能。家属们也心急如焚,不断地唉声叹气,社会舆论虽然没有过多关注,但身边人异样的眼光也让当事人压力倍增。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150万元大概率是要不回来了,这将是板上钉钉的结局。直到一个人介入,整个案件的走向开始发生偏移……
刘俊清律师在当事人最绝望的时候临危受命。他没有被案件的复杂表象和一审的僵局所迷惑,而是迅速投入到对案件的深入研究中。他将目光聚焦在法律关系的认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即原告依据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的,法院应当审查基础关系。他敏锐地意识到这是一个“名为投资、实为
借贷”的典型案件。于是,他果断决定将案由从“
合同纠纷”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放弃对公司的诉请,集中精力追索股东个人责任。因为他清楚,若不避免主体混同,很可能会导致败诉。
在证据方面,刘俊清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当时仅有《投资协议》和《借条》作为初步证据,他却没有就此满足。他深入挖掘,补充了当事人与股东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司出具但未盖章的项目停滞情况说明。这些间接证据形成了一条“投资风险已通过借条方式固化为民间借贷债务”的高度盖然性证据链,有效阻断了对方“风险共担”的抗辩。
庭审中,面对股东抗辩“借条系被迫签署”,刘俊清律师指出股东未提供任何胁迫证据,且借条后连续数月支付利息的行为与“被迫”逻辑矛盾;针对公司抗辩“投资亏损应自负”,他明确原告已放弃对公司主张,股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或合意更新。同时,他还利用《借条》中“返还150万元本金”的措辞,对比《投资协议》中“不保本不保收益”条款,主张后者已被前者合意变更。
在诉请方面,刘俊清律师更是使出浑身解数。除了150万元本金外,他同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借条约定年化10%),并主张股东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及
律师费(合同有约定)。同时申请
财产保全,冻结股东名下房产,以保促调。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刘俊清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虽初始为投资关系,但股东后续出具《借条》并实际支付利息的行为,已使双方就150万元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股东应按约还本付息。判决股东向当事人返还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总计约21万元)。当初那个在一审初期被要求“明确案由”而陷入被动局面的当事人,最终获判171万元(本息合计),全额挽回了投资损失。
这一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拯救了他可能面临的经济困境,让他的生活重回正轨。从几乎要失去全部投资,到全额挽回损失,这一巨大的反转正是刘俊清律师专业能力和责任心的最好体现。
刘俊清律师,拥有
兰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是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劳动法讲师,
成都多家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四川星若
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他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精准的争议焦点预判能力,能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迅速抓住关键;在细节中寻找生机的极致认真,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证据;以及对法律原则的坚守与灵活运用,巧妙地利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法治的天空下,公平正义是永恒的追求,而刘俊清律师正是这公平正义的践行者,用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刘俊清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0943732,执业于四川星若律师事务所,地址为成都市
武侯区锦城大道666号奥克斯广场B座2303号,初始执业日期为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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