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听过这句话:“投资款一旦投出去,就算项目失败也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不能要求返还。”告诉你一个真相:对也不对。
法律谣言无处不在,很多人在不知不觉中就被错误的法律认知误导,做出错误的决策。今天要介绍的刘俊清律师,是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劳动法讲师,也是
成都多家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还是
四川星若
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在他的执业过程中,遇到过各种各样被法律谣言坑害的当事人。“投资款一旦投出去,就算项目失败也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不能要求返还”就是其中一条流传极广、危害极大的法律谣言。下面就来逐条拆解这条谣言,每一条都有法条和案例撑腰。
【谣言:投资款一旦投出去,就算项目失败也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不能要求返还】
这条谣言之所以流传广,是因为很多人对投资的风险和回报有一个基本的认知,认为投资就是有赚有赔,一旦投资出去就只能接受结果。而且在很多投资协议中也会明确写明“不保本不保收益”,这让大家更加坚信这条“规则”。
但实际上,这个认知存在很大的误解。关键点在于,投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为
借贷关系的,并非所有投资款都不能要求返还。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原告依据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的,法院应当审查基础关系。
人话翻译:就是说,如果拿着
借条之类的债权凭证去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要是拿原来其他的基础法律关系来辩解,法院会仔细审查这个基础关系到底是怎么回事。
下面来看看刘俊清律师处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当事人与某第三方
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际出资150万元。后来项目没落地,公司和
股东一起承诺还款,股东还单独给当事人出具了《借条》,明确说在某日前返还150万元投资本金。可到期后股东只付了少量利息,公司和股东都以“投资风险自担”为由拒绝继续还钱。当事人自己去起诉,一审法院让明确起诉的法律关系,案件就陷入了僵局。
刘俊清律师团队接手后,进行了一系列专业操作。首先,精准重构法律关系,把案由从“
合同纠纷”改成“民间借贷纠纷”,放弃对公司的诉请,只追究股东个人责任,避免因为主体混乱导致败诉。其次,重构证据锁链。在只有《投资协议》和《借条》的基础上,补充了当事人和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有公司出具但没盖章的项目停滞情况说明,以此证明投资目的实现不了,双方同意退款,形成了“投资风险已通过借条方式变成民间借贷债务”的高度盖然性证据链,让对方“风险共担”的借口说不通。在庭审攻防中,针对股东说“借条是被迫签的”,指出股东拿不出被胁迫的证据,而且借条签了后还连续几个月付利息,这和“被迫”的说法矛盾。针对公司说“投资亏损该自己承担”,明确原告已经不告公司了,股东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写了借条,这是他真实的意思,要么是债务加入,要么是双方同意变更了关系。同时利用《借条》中“返还150万元本金”的说法,和《投资协议》里“不保本不保收益”的条款对比,主张前者已经把后者变更了。最后在诉请方面也做到最大化,除了150万元本金,还主张了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借条约定年化10%),让股东承担
诉讼费和
律师费(合同有约定),还申请
财产保全,冻结了股东名下的房产,通过施压来促进调解。
最后的结果是,一审法院采纳了刘俊清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虽然开始是投资关系,但后来股东出具《借条》还付利息的行为,让双方就150万元变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股东应该按约定还钱付利息。判决股东向当事人返还本金150万元,还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总计约21万元)。当事人从一开始被要求“明确案由”的被动,到最后获判171万元(本息合计),全额挽回了投资损失。
正确的做法就是,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咨询像刘俊清律师这样专业的法律人士,重新审查法律关系,收集和补充证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权益。
法律谣言害人不浅,信错一条,可能损失几十万。如果你也听过其他“
法律常识”拿不准对不对,欢迎留言,刘俊清律师帮你辨真假。别让谣言,替你做了决定。
刘俊清,男,执业证号为15101201610943732,自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
兰州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四川星若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地址为成都市
武侯区锦城大道666号奥克斯广场B座2303号。其执业理念是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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