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性质的土地是国家无偿让与使用的,多针对公益事业或国防外交需要,基于土地使用的无偿性,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
4、《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发[20049号)“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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