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出资,一般是出全资,由名义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为名义购房人,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约定房屋产权归实际购房人所有的买房形式。
借名买房的纠纷处理,可以从如下的思路来考虑: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借名协议,下一步得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通常有两种可能的情况:
第一,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虽然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房地产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名协议是有效的,实际购房人有权凭借名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二,为了规避经济适用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经适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不符合购买经适房的购房者通过借名买房协议购买经适房,显然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借名协议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只能要求名义购房人返还购房款,无权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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