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这种情况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实际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为房屋的赠与,出购房款出资的赠与;那么对于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自然,这种情况下,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是有权利撤销这项赠与的。
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也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那么子女因为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对于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则不宜认定为购房款赠与,不能将该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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