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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2020-01-10房产纠纷收听量216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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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进行归类融合,法律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十余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了登记范围,具体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房屋用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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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传斌

胡传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传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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