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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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房地产企业虽无所有权但有收益权,应当负担相应的房产税。销售人防车位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未销售的人防车位应当按照原值纳税,出租的则应按照租金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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