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算一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所以发回重审还是一审。但一审和发回重审是有区别的:1、定义不同:一审是最初级的审判程序,而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审判的案件有疏漏从而发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程序;2、主体不同;3、限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出了限制,避免当事人的无限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不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审的判决是一审法院经过一些列严格的庭审程序做出的。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一种情节恶劣处罚严厉的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旦立案,就不能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只能作为法院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能因此而撤案。
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诉后是不能再起诉的。二审法院按上诉人撤诉或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二审程序就结束了,当然也就不能再上诉了。这时,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