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需办理三级转移登记。目前“买卖”登记应缴纳的税费有:
A. 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在五年内转手交易的,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的5%计征;
B.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1%及3%,以营业税为基数计征。
C.个人所得税:按实际销售金额减去房屋原值、转让方应交的税费以及合理费用的差额计征,税率为20%。
D.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按1%计征,个人此情形外购买普通住宅的,按销售金额的1.5%计征;其他的按销售金额的3%计征。
E.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购置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F.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其他的按实际销售金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G.登记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证50元收取;申请人为单位的,按每证80元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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