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如果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待遇,那么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用人单位如果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逾期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时,已经发生的所有工伤待遇,比如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由该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在予以核报;
2、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 ,那么,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伤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所有工伤赔偿项目,应由该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3、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仍应自行承担的相关项目,比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便缴纳了社保,用人单位也是这些费用的承担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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