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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2019-05-14劳动纠纷收听量10495举报

语音内容:

劳动者因眼睛视力减弱,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应当赔偿。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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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才华

潘才华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潘才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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