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1. 垫付劳动报酬的风险;
包工头不具备施工资质也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雇佣的劳动者的报酬被拖欠时,法律法规会将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置于有资质的上一级施工企业。
2. 成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风险;
一旦双方被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上作为用人的单位施工企业需承担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加班费用、社会保险等一系列用人责任,将受到劳动保障法律严苛的约束。
3. 承担工伤责任的风险;
4. 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的风险;
如果施工企业拖欠了包工头的工程款首先肯定会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限期支付通知书,如果施工企业处置不当,那么接下来就有可能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受到刑事追究。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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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的风险如下:1.支付工程款风险;2.变更价款风险;3.资料不全的结算风险;4.频繁变动的风险;5.拖延不结算风险;6.质量风险;7.分包转包风险;8.事故处理风险;9.索赔风险。
通常在建筑工程领域只有总承包、分包、转包这样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里没有建设工程外包这一个概念,所以很难评价外包是一种什么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很难评价是否合法,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⑴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
首先,可以采用内部承包方式。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其次,可以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最后,要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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