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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