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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