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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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
如果结婚之后,女方并没有将户口迁往男方的户籍所在地,那么女方并不是男方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女方因此也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种情况下,离婚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仍然归男方享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能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只是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2020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新法在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