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宅基地灭失就是指宅基地无法再用于居住的情况。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
现在还能申请宅基地,但要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等。
首先,如果宅基地已经是处于多年闲置状态或者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已经倒塌、破败失去了它原本所具有的价值。根据这种情况,宅基地上已经没有了任何财产和有价值的物质,那么农民是不可以对这一块宅基地行使任何继承权的。
农村户口的基民在自建房时,如果没有宅基地使用证,需要尽快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到县级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携带本户户口簿、身份证,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
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买卖。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互换协议书应写明:甲方和乙方及其妻子的个人基本信息;互换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朝向,周围事物;甲方、乙方对各自的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协议生效时间;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