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应选择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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