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都会看到类似的约定,即“违约一方要以合同标的20%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另一方”,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时,另一方常常以此条款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那么,违约方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合同标的的20%承担违约责任呢?
违约方按照合同标的20%承担违约金是合同中常见的违约金预定方式,但并非违约后就一定要按照合同标的的20%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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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可以同时适用,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一种。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在交易中违约造成损失而设置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对方可以选择一种方式,有且只有一种。
1、法定违约金。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合同法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违约金比例。2、约定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