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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