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提起合同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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