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
(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
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
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
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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