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在办理手续前,即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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