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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涉及公证事项的区别在哪里

2018-09-27房产纠纷收听量1542举报

语音内容:

没有区别,可以统一叫做房屋委托买卖公证
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 (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其中,委托权限可以包括:申领 (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出卖权;出租权;抵押权 (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权限中的一项或数项。
法律依据: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级机构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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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贵兵

陈贵兵

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

陈贵兵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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