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若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需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免责事由,具体包括:
首先是法定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第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第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其次是约定的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些事由免责任的条款,但是如果以下列事由作为免责条款的无效:(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条规定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合同相对人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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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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