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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增收20%的税有谁承担

2018-07-20房产纠纷收听量2422举报

语音内容:

根据北京实施“新国五条”的细则,2013年3月31日以后办理网签的房屋要对卖方征收房屋增值部分20%的个税,这与之前按照房屋交易价格1%征收个税的政策,对有些房屋交易而言,可能会增加很多的费用,那么这20%的个税由谁来承担?一方拒绝承担,是否可解除合同?

关键这要看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1、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的税费由买方承担,包括以后政策调整的税费”等字眼的,那么调整后的20%的个税应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拒绝承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根据政策变化买方要承担的税费影响特别大时,买方也可依据情事变更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2、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那么20%的个税应由卖方承担,如果根据政策变化对卖房人收益影响特别大时,卖方也可以依据情事变更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能预料到卖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会突然要多承担20%的税费,国家政策调整对一方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以此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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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钢

陈钢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钢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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