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人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开发商于合同签订后在未告知购房人的情况下 擅自将讼争房产抵押给了某银行,使得购房人无法取得讼争房屋产权(即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被告已构成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后的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开发商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购房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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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钢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钢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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