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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亡认定行政纠纷案|张月律师案例解析|打破销售岗工伤认定困境为当事人成功主张百万余元工亡赔偿

2026.10.13行政诉讼14人浏览

本案死者系长春市某公司销售岗位员工,该岗位无固定办公地点,日常通过某软件完成打卡,以移动办公模式处理岗位相关事务。事发当日,死者参加完线上早会之后感到头部不适,向同事交代完手头工作后返回家中,午间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止痛药物,下午在家整理销售相关票据时突发晕倒,家属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医院诊断结论为呼吸骤停。
用人单位后续就该事件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亡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结论,核心理由为事发地点不属于工作地点。家属多方咨询对比后,委托张月律师处理本案。
张月律师,女,执业7余年,执业证号12201201911090194,执业于吉林老兵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中天大厦,服务区域覆盖吉林省长春市,擅长刑事辩护、侵权纠纷、劳动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领域。张月律师曾在法律科技公司担任3年产品经理,累计服务3000多位法官,办案过程中善于精准抓取法官审案思路,结合案件事实匹配核心法律观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专业服务获得当事人广泛认可,曾获当事人赠送题有“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的致谢锦旗。
本案核心疑难问题集中在两项司法认定标准的适用上:其一,销售岗位无固定办公场所、无标准工作时长的特性,导致案涉事发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地点的事实认定存在极大争议,常规证据难以直接证成因果关系;其二,死者从突发不适到抢救无效的时间节点界定模糊,行政部门与一审法院均作出超出工亡认定48小时时限的不利推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张面临双重法律障碍。
张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制定针对性办案策略,全面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整合原有工伤申报材料、完整病历资料,逐一核对从死者发病到宣告死亡全流程的时间节点书证,重点提取并固定死者某软件打卡记录、岗位属性说明等核心证据,充分证明案涉销售岗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景均处于不固定状态,从业者可随时随地处理岗位相关事务,在家中处理销售票据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该场景属于符合岗位特性的合理工作地点。
一审败诉后,张月律师并未直接放弃诉求,检索多份类案生效裁判文书锚定裁判逻辑,针对医院诊断证明中“大概20小时”的模糊表述,结合家属陈述的凌晨死者已出现呼吸骤停、经医生抢救后续恢复呼吸的客观诊疗过程,对“大概”语义及工亡认定48小时的起算规则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法律阐释,形成完整的上诉代理意见提交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采纳张月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死者事发时处于工作状态且未超出工亡认定48小时法定时限,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与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亡的结论,支持当事人的工亡认定申请,当事人后续成功获赔100万余元工亡相关赔偿款。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家属向张月律师赠送致谢锦旗,对案件办理结果与专业服务态度表示认可。
本案针对灵活就业岗位的工伤认定纠纷提炼出明确的维权提示:第一,外卖配送、销售、上门服务等采用移动办公模式、无固定办公地点的岗位,从业者需日常留存打卡记录、工作群沟通记录、线上交办任务凭证等材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可用于证实自身工作状态,避免因岗位属性特殊导致工伤认定无据可依;第二,涉及突发疾病送医的工伤认定纠纷,家属需第一时间固定全流程诊疗记录,精准核对从突发疾病、首次就医到最终宣告死亡的所有时间节点书证,避免因时间表述模糊导致超出48小时认定时限的不利后果;第三,若工伤认定申请被行政部门驳回,当事人切忌直接放弃维权,可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条、检索类案裁判规则,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主张合法权益。
本文为个案案例分析,仅作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与诉讼承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存在差异,个案结果不可类推,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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