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首先,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对财产分配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结果。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通常应认定有效。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不过,如果一方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事由,可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条款。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一旦签订且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即生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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