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差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赔偿损失:因单位少缴社保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社保待遇遭受损失的,可要求单位赔偿。如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具体赔偿数额依实际损失确定。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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